202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通关密匙
P1.法的形式的含义: (1)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外部表现形式(3)效力等级; (4)地域效力
P5.法的效力层级: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 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 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 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P5.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 0 日 内依照下列规定 报有关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部 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P9.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法人。有
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P11.项目经理部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 企业法人承担。
P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 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
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P14.转代理: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
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自己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P15.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
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P16.不当或违法代理的法律责任
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
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②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
责任。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
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7.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
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于涉。而 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P18.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
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
用地。
P19.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使用期限由当事
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P20.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P22.建设工程债产生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其中,《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列 为准合同。侵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
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P24.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属性、专有性(排他性)、地域性、期限性。
P26.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
请日起计算。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
为申请日。
P27.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 利,权利人也有权将商标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通过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注册人禁
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P35.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
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 4 ) 保 证 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P36.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 权债务合同内容, 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
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P37.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3) 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
具。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1)土地所有权(2)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
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P37-38.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
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
例清偿。
P43.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间一般应包括试车考核期。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
个月,应另行加收保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 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 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
险责任。
P46.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 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为20% 。
P46.下列各项 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
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P48.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 ( 1 ) 用 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 征增值税项目、集 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 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
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P52.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 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
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P53..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 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
道歉。
P54.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 告、通报批评; 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
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的种类; 警 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主刑的种类;管制; 拘 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P54-5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重大责任事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P58.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以下的建筑工 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已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军用房
屋建筑工程。
P60.施工许可证批准条件: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 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不要求全部完成);
( 四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没有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无
效 )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P6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 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 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需报告两次)。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
工许可证。核验不符合条件的, 施工许可证作废并收回 (待条件具备后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P63.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 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P67.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P69.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 质。招标活动中, 不 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原 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P71.企业资质撤销情形: 资质许可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 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电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企业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
P80.建造师不予注册:(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3)未达 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 5 )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 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 非执业活动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 事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
止不满2年; (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 周岁;
P82.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
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 三 )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
“超过120天(含)”,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 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
的 。
P87.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 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 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以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 身不予注册
P89.在规定招标范围内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
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
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P89.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2) 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
设、生产或者提供;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P92.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 提出。招标人应当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 内作出答复。
招标文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定标底。但不得设定最低投标限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应 当 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
价
P94.招标项目 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仅作为评标参考,不得规定以接近标底作为中标
条件,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P99.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投 标
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P100.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 间 约 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 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 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 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
他联合行动。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
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P11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 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 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P120-121.资质不良;无资质或超越资质; 伪造、出借、骗取资质证书无证上岗, 情节严重
承揽业务不良: 行贿承揽、 串标、骗标、 转包或违法分包
质量不良:偷工减料、节能不合格、材料试块构配件未检测不履行或拖延保修、不出具保修书(干活)
安全不良: 安全生产、安全措施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架设。
P122..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3 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 个 月 至 3 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P128.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
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P133. 实际竣工日期争议认定: (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 2 ) 承 包 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未经竣工验
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P134.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 0 日 内支付
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0 日
P135.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一方当事人请求 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
最后签订的合同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136.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 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 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
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P137.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
超过 18个月,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P138.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 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 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害是
不可预见的,则违约方不应赔偿。
P140.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P1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 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 用有资 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3 ) 建 设 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P142.效力待定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P145.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欺诈、胁迫
P146.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 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
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P152.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 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超过6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
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P15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
继续履行。
P156.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三种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 年人的。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
裁减人员。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
2 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P164.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 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
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 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169.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
纠 纷 ( 5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 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P177.买卖合同动产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 |
直接交付标的物 |
简易交付 |
标的物合同订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
占有改定 |
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买受人 |
指示交付 |
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 |
拟制交付 |
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给买受人 |
P179.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 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规 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
人承担。
P18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
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P184.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交付出租物、维修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保证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和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P185.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 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P186-187.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
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
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P190.多式联运,是指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多式联运单据可 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 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因托
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 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P200 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 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 3 个 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
者遮盖
P201..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
易市场覆盖行业; (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近吨二氧化碳当量
P202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
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 不得新建排污口。
P203.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P212. 《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规定,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
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这一段
P214.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2.临时用地保护: 这一段
P219.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P22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这一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这一段
P230.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这一段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
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P232.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
全职责, 这一段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
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P24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
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这一段
P244.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 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
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P247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 日 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这一段
P25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除应当履行所有单位都应当履行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这一段
P257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P264.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
验收合格止
P273.生产安全扎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这一段
P274.1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
通交通的需要; 这一段
P28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这一段
P292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
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P293. (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批准发布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
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 国家标准文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
P29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可 以制 定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P297.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
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P300.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
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P30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
30%。这一段
P31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
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P3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3 ) 发 现
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P31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
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P320.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P326.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
工程。
P326.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 不予支持;
但承包人应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P329.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 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
P331.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段
P337.行政诉讼主要特征是:(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
生的争议; 这一段
对行政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选择申
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段
P339.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 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 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
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
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 视 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
定的除外
P34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
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P344.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
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P346 .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当事人的陈述(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7不相当I的证言(3)与 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
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
复制品。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P347.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
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 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 个 月 内 审 结。有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 个 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 月
内 审 结。
P350.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二审的上诉审查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 审判决违反
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P351.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 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
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P353.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 超 过 6 个 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P360.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 均不影
响 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
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
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效的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P363.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这
一 段
P37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 应当告知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日 内提 出听证申
请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2 0 日 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P374.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P376, 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 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
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P378.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
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 月内起诉。
中建教育 中建教育官网 中建教育 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