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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深 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 意见
中建教育 / 2023-12-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深
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
意见
人社部发〔2019〕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公
司,各机场公司,民航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
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民用航空飞行技
术人才队伍,保障民航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深化民用航空飞
行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
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飞行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飞
行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飞行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
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飞行技术人员,为推进新时代民航
强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 1 -1.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飞行技术人员成长规律,突出
飞行技术职业特点,引导飞行技术人员提升专业技术能力,提升
飞行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2.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健全完善统一的飞行技术人员职称
制度,根据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的不同特点,统筹
兼顾不同作业形式实际,分类施策,分别评价。
3.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
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飞行技术人员遵循飞行规律,学
习钻研业务,积极总结经验,提高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
4.以用为本,发挥作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
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促进飞行技术人员职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评审范围。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范围为民用航空器
驾驶人员,包括民航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
其中,领航、飞行通信和飞行机械三类专业不再单独设置评审条
件,参照飞行员条件进行评审,其飞行时间按 30%折算为飞行经
历时间。
2.健全层级设置。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
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的名称
分别为三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二级
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一级飞行员(领
- 2 -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和正高级飞行员(领航员、飞
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
3.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
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
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
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飞行技术
人员的首位,重点考察飞行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
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飞行技术人员的
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积极引导飞行技术人员践行当代民航精
神。建立和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申报材料造假“一
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
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科学设置评审条件。以飞行技术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
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注重考察飞行技术人员的专业
性、技术性和实践性。三级飞行员、二级飞行员突出操作性和安
全记录考察,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一级飞行员、正高级飞行员
注重考察实际贡献,突出实际能力,合理确定论文要求。鼓励飞
行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参与教学和科研工作。
根据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职业特点,合理设置包括飞行总时
间、飞行经历时间等在内的专业条件要求。对于通用航空转为运
- 3 -输航空的飞行技术人员,其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飞行时间可以用
于申报运输航空各级别职称。
3.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将飞行技术人员履行岗位
职责的工作绩效和安全飞行记录作为考核重点内容,增加新技术
应用、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业绩条件,将业
绩成果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4.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在保障飞行安全、解决重大
飞行技术难题、避免重大飞行事故、挽救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
大贡献的飞行技术人员,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方式直接申报
评审高级职称。
5.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对通用航空飞行
技术人员外语能力不作要求;运输航空飞行技术人员外语能力采
用国际民航组织(ICAO)英语等级要求进行评价。对于年龄较大
长期从事一线飞行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不作外语要求。飞行技术人
员各级别职称评审,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加强民航飞
行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拥有丰富驾驶和管
理经验的优秀一线飞行员担任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
理。进一步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根据飞行技术专业
特点和安全要求,正高级飞行员和一级飞行员由中国民用航空局
(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保
- 4 -障部核准备案。引导和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成立二级飞行
员评审委员会,经民航局核准备案后自主开展评审。
2.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为本,实
现职称评价结果与飞行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
衔接。对于一级飞行员及以下职称,在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中,
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在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一般
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正高级飞行员数量由国家实行结
构比例和总量控制。
(四)改进服务方式
1.探索建立社会化职称评审服务机构。按照个人自主申报、
单位择优推荐、业内公正评价、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
探索选择有意愿、有能力的飞行技术人员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
社会组织,组建二级飞行员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不具备评审能
力的航空企事业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自由职业飞行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社会化评审机
构的评审结果报民航局备案。
2.强化职称评审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民航专家管理办
公室作用,优化管理服务流程。推进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
化建设,继续加强职称申报及评审系统功能开发,逐步实现职称
网上申报、审核、评审、结果公示和查询。加强行业内职称评审
基础信息库建设,探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专业技术档案,
- 5 -逐步实现职称证书网上查询验证。完善职称证书管理办法,优化
办理程序,职称证书在民航行业内统一认可。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充分认识飞行技术人员职称
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改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会同民航局负责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
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能做好相
关工作。充分发挥国有大型民航企业、重点事业单位专业优势,
吸纳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和评审工作,引导其有序开展自主评
审,将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对改革前由民航局试点评审的
正高级飞行员(原民航特级飞行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
程序进行确认。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授权自主开展的二级飞
行员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降低
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相关
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
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和公示制度。完
善退出机制,对违反制度、程序、超范围评审及不能正确行使评
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视情况责令整改或暂停评审工作,
直至取消职称评审权。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
- 6 -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
评审。
附件: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9 年 2 月 26 日
- 7 -附件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德才兼备,爱岗
敬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能够履行民用航空器
驾驶等工作岗位职责,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飞行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
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三级飞行员
(一)飞行时间要求
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并
取得副驾驶资格,总飞行时间不少于 500 小时。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总
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500 小时。
(二)专业条件
1.具有飞行技术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较熟练地掌握机上设
备的工作原理、使用程序和操作方法,并熟知飞行手册、有关条
例细则和规章制度。
- 8 -2.具有完成一般飞行任务的技能,能正确判断和处理飞行中
的特殊情况,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考核要求
本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故或
事故征候。
(四)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飞行技
术专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2.取得高中或同等学历,从事飞行技术专业工作满四年,经
考核合格。
二级飞行员
(一)飞行时间要求
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
照,总飞行时间不少于 3000 小时。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总
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1500 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 1 年,
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500 小时。
(二)专业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具有较系统的飞行技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某一分支
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并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 9 -(2)基本掌握民航各项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本专业
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
(3)能了解国内外飞行专业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学习新
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1)具有一定的飞行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
(2)具有完成较复杂飞行任务的技能,能够利用本专业理论
和技术处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3)在培养和提高飞行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
等方面有一定的指导能力,具有组织和指导三级飞行员工作的经
历和能力。
3.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三级飞行员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参与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及以上
相关项目一项,项目成果被采用。
(2)参与民航局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标准制定、政
策决策咨询或民航公共服务等工作一项,业绩显著,获得民航业
务主管部门认可。
(3)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隐患,对保证飞行安全成绩突
出,获得所在单位集团(总公司)认可。
(4)参与制定过公司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手册等,经批
准已实施。
- 10 -(5)获省、部级及以上相关成果奖项一项。
(6)长期坚持在一线从事飞行技术工作,工作业绩突出,且
满足以下条件:
①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累计总飞行时间达到 4000
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 1 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
时间达到 1000 小时及以上。
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飞行经历时间达到 2000 小
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 2 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
间达到 1000 小时及以上。
(三)外语条件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不作外语要求;从事运输航
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外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际民航组织(ICAO)英语语言能力四级及以上合格
证书。
2.对于年满 50 周岁且长期从事一线飞行技术工作的申报人
员,不作外语要求。
(四)考核要求
近四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
故或事故征候。
(五)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1 -1. 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三级
飞行员职称后,从事飞行技术工作满四年。
2. 具备高中及同等学历,从事飞行技术专业工作满十年,
或取得三级飞行员职称后,从事飞行技术工作满四年。
一级飞行员
(一)飞行时间要求
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
照,总飞行时间不少于 6000 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 5
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3000 小时。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或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3000 小时,其中
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 5 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2000
小时。
(二)专业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的飞行技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某一分支领
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有一定的理论
水平。
(2)掌握民航各项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本专业的技
术标准、规范和程序。
(3)能跟踪国内外飞行专业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
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并改进实际工作。
- 12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1)具有较丰富的飞行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
(2)具有完成复杂飞行任务的技能,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
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3)在培养和提高飞行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
等方面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具有检查和指导二级飞行员工作和学
习的能力。
3.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二级飞行员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及以上
相关项目一项,项目成果被采用。
(2)参与民航局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标准制定、政
策决策咨询或民航公共服务等工作一项,业绩显著,获得民航业
务主管部门认可。
(3)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隐患,对保证飞行安全成绩显
著、有较大贡献,个人荣获民航局通报嘉奖及以上奖励。
(4)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制定过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手册
等,经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局方)批准已实
施。
(5)飞行安全纪录好,个人荣获民航局授予的安全奖励。
(6)获省、部级及以上相关成果奖项一项。
- 13 -(7)长期坚持在一线从事飞行技术工作,工作业绩突出,且
满足以下条件:
①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累计总飞行时间达到 8000
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 5 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
时间达到 4000 小时及以上,担任飞行教员累计年限满 2 年。
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飞行经历时间达到 5000 小
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 8 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
间达到 3000 小时及以上。
(三)外语条件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不做外语要求;从事运输航
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外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际民航组织(ICAO)英语语言能力四级及以上合格
证书。
2.对于年满 55 周岁且长期从事一线飞行技术工作的申报人
员,不做外语要求。
(四)考核要求
近五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
故或事故征候。
(五)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飞行
员职称后,从事飞行技术工作满五年。
正高级飞行员
- 14 -(一)飞行时间要求
1.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
照,总飞行时间不少于 10000 小时,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
10 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6000 小时,担任飞行教员
累计年限满 2 年。
2.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应取得商用驾驶员执照或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5000 小时,其中
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 10 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3000
小时。
(二)专业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飞行技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某一
分支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并熟练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有
较高的理论水平。
(2)熟练掌握民航各项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本专业
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
(3)能及时跟踪国内外飞行专业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研
究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并指导实际工作。
2.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1)具有丰富的飞行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
(2)具有完成各种复杂飞行任务的技能,能够帮助指导和具
体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 15 -(3)在培养和提高飞行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
等方面有非常强的指导能力,具有检查和督导一级飞行员工作和
研究的能力。
3.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一级飞行员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及以上
相关项目两项,项目成果被采用。
(2)参与民航局组织的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标准制定、政
策决策咨询或民航公共服务等工作两项,业绩显著,获得民航业
务主管部门认可。
(3)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隐患,对保证飞行安全成绩显
著、有重要贡献,个人荣获民航局二等功及以上。
(4)在飞行处于危急关头或设备面临损毁的情况下,或在抢
险救灾中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危免受
重大损失,成绩卓著。
(5)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制定过两部及以上本专业技术标
准、技术手册等,经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局
方)批准已实施。
(6)飞行安全纪录好,个人荣获民航局授予的安全奖励。
(7)获省、部级及以上相关成果奖项两项。
(8)长期坚持在一线从事飞行技术工作,工作业绩突出,且
满足以下条件:
- 16 -①从事运输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累计总飞行时间达到12000
小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 10 年,累计机长飞行经
历时间达到 8000 小时及以上,担任飞行教员累计年限满 5 年。
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飞行经历时间达到 8000 小
时及以上,其中担任机长累计年限满 10 年,累计机长飞行经历
时间达到 5000 小时及以上。
(三)外语条件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申报人员,不做外语要求;从事运输航
空飞行的申报人员,外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际民航组织(ICAO)英语语言能力四级及以上合格
证书。
2.对于年满 55 周岁且长期从事一线飞行技术工作的申报人
员,不做外语要求。
(四)考核要求
近五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人为责任飞行事
故或事故征候。
(五)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一
级飞行员职称后,从事飞行技术工作满五年。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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