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两部门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第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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